保火險即包括地震險 每年保費不過千元 多一層保障 中古屋買賣 別忘了辦保險移轉
【記者鄭育容/台北報導】
房貸戶注意囉,買房辦貸款別忘投保一套「火災地震險」,中古屋買賣更不要忽略辦理保險移轉,前後屋主可以移交或者換算保險期數付費。
【2004/06/19  星期六  聯合報/C3版/房地產】

為提供住家保障,民國91年4月1日起,政府已開始實施「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制度,也就是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自動結合,住宅火災保險單中自動涵蓋地震基本保險,只要投保火險即可獲得地震險的共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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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全球頻傳地震,除了智利,台灣和土耳其也都出現強震,產險業者提醒,民眾最好加保「超額地震險」或「擴大地震險」,拉高保額,且不論地震造成房屋龜裂、牆壁脫落或屋內動產毀壞,損失都可以獲得理賠。
 
 
擴大地震險的保費,產險業者指出,會因房屋所在縣市以及樓層高低而有差異,一般來說,地震發生率愈高的地方或愈高樓層,因地震發生損失的機率較大,保費會比較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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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個人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身體受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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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多燕:女人最棒的化妝,是從裡到外的好氣色…
2013-01-01
文 / 劉子鳳
圖片提供 / JDY&台灣經紀人仇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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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投保的金額到底要多少才算足夠?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掌握雙十原則,保障要大於年收入的十倍,保費佔年收入的十分之一。比方說年收入五十萬,那麼保障就起碼要有500萬元,這樣萬一個人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保證家人的經濟收入在十年內不會少掉自己這一份,萬一是造成本人全部殘廢失能,需要看護照養或復健,也不怕十年內收入會中斷。
 
單純投保意外險500萬元,保費不過3000元左右,附加意外醫療也差不多是年繳5000元的保費,這不過佔五十萬年收入的百分之一而已,當然保險不能光買意外險而已,壽險、醫療險或防癌險都可以在投保的規劃之中,如果能力夠還可以加入退休計劃,掌握雙十原則,就可以輕鬆決定要投保的金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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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常識-【骨折未住院




無論您投保哪一家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有附加「住院日額」,當骨折未住院時,都可以獲得理賠,這個保障會寫在保單條款「住院日額」的說明部分,所以即使是DM或要保書沒有特別說明,不是說沒有這項保障,有時因為DM或要保書版面的限制,才沒特別強調列出。由於我們經常接到這方面的詢問,所以特別利用這個篇幅提供給大家了解


 


根據保單條款有關骨折未住院的理賠條件跟方式如下:


(1)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附表骨折部位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骨折部位別所定日數乘「一般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2)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經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附表二兩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舉例說明:


某甲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附加住院日額1000元,因為意外車禍造成左手臂完全骨折,依照保單條款附表骨折部位別,臂骨理賠天數是40天...


【狀況一】某甲事故發生後先住院10天,之後出院休養


  理賠金 = (1)住院10天 X 1000元(日額) + (2)左手臂骨折未住院(40天-10天) X 1000元(日額) X 1/2


            = (1)10,000元 + (2)15,000


            = 25,000元


 


【狀況二 】某甲事故發生後沒住院,經骨折固定治療後就回家休養 


  理賠金 = 左手臂骨折未住院(40天) X 1000元(日額) X 1/2


            = 20,000元


骨折部位別日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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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常識-【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企業、團體或機構於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三、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一)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二)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三)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四)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五)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四、例如:


(一)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使客人撞傷。


(二)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在火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三)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受傷。


(四)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五)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六)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七)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八)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九)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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